灌政公〔2022〕3号灌阳县人民政府关于灌阳至平乐公路灌阳连接线建设安置项目土地征收预公告
灌阳县人民政府关于灌阳至平乐公路灌阳连接线建设安置项目土地征收预公告
灌政公〔2022〕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灌阳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建设规划的安排,拟征收灌阳镇城关村民委员会的部分集体土地作为灌阳至平乐公路灌阳连接线建设安置项目用地,现将征收土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位置、面积和用途
该项目拟征收集体土地位于灌阳县灌阳镇城关村民委员会。土地面积为2公顷(30亩),拟开发为灌阳至平乐公路灌阳连接线建设安置项目,用途为住宅用地。
二、土地补偿、安置补助、青苗补偿费标准
(一)根据《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市政规〔2020〕11号)和《灌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灌政办函〔2020〕8号)文件规定,各地类补偿标准如下:
地 类 | 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元/亩) | 其中土地补偿费标准 (元/亩) | 其中安置补助费标准 (元/亩) |
农用地 | 48164 | 19265.6 | 28898.4 |
建设用地 | 28898.4 | 11559.36 | 17339.04 |
未利用地 | 19265.6 | 7706.24 | 11559.36 |
(二)青苗及地上附作物补偿标准:按《灌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灌阳县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暂行办法的通知》(灌政规〔2020〕1号)执行。
三、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被征收土地所涉及农业人员安置办法采取货币安置和社会保障安置等办法。
四、根据《自然资源听证规定》,在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集体经济组织,对上述拟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五、此公告只作为征地报批前的告知,自公告下达之日起,不得在征收土地范围内抢种青苗、抢建建筑物、构筑物,凡抢种青苗、抢建建筑物、构筑物的不予补偿。
特此公告
附件:灌阳至平乐公路灌阳连接线建设安置项目用地范围图
灌阳县人民政府
2022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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