灌政通〔2024〕10号灌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灌阳县养犬管理区域范围的通告
为加强全县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人身安全和健康,维护社会秩序和环境卫生,根据《桂林市养犬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结合灌阳县实际,现就灌阳县养犬管理区域范围划分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灌阳县禁止养犬区
全县机关、事业单位的办公区以及集体宿舍区、体育运动区,医院办公服务区,学校和幼儿园的教学区、运动区及学生宿舍,公共文化服务场所,文化娱乐场所为禁止养犬区。
二、灌阳县限制养犬区
限制养犬区范围为:以灌阳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区为中心点,东至红旗中学(新中医院经义马路、双桥路至一桥)、南至土桥头、西至台山公园山脚(靠灌阳县城一侧)、北至官塘(城北大道)、县城四个社区(城中、城南、城北、城东社区)范围内。限制养犬区范围根据城市发展适时调整。
三、灌阳县一般管理区
除禁止养犬区、限制养犬区以外的区域为养犬一般管理区。
四、养犬要求
灌阳县辖区单位和个人应严格遵守《桂林市养犬管理条例》之规定,若违反相关规定,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将依法处理。
(一)禁止养犬区内不得饲养、携带、繁殖、销售任何犬只,军用、警用以及科研实验用犬只,导盲犬等特殊犬只除外。
(二)限制养犬区内,每户家庭限养两只,所养犬只繁殖幼犬的,养犬人应当自幼犬出生之日起九十日内,对超过限养数量的犬只进行限量处理。限制养犬区内接收临时寄养犬只的,寄养数量不得超过两只,寄养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限制养犬区内禁止饲养、繁殖、经营烈性犬和大型犬。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
(三)一般管理区内,养犬人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为犬只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
五、通告时效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举报电话:0773—4218774(县公安局),0773—4258186(县综合执法局),0773—4212203(县农业农村局),0773—4210476(县市场监管局)。
附件:1.灌阳县城限制养犬区范围图
2. 桂林市公安局 桂林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公布桂林市禁养犬品种的通告。
相关解读:【文字解读】灌阳县人民政府 关于划定灌阳县养犬管理区域范围的通告(灌政通〔2024〕10号)
附件1.灌阳县城限制养犬区范围图.jpg
附件2.桂林市公安局 桂林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公布桂林市禁养犬品种的通告.doc
关联文件: